事项内容
个体工商户设立。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条件
(一)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的;
(二)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申请材料
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特 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 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5. 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在申请书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申请受理机关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分局或监管所。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
罗湖:1、嘉宝田大厅: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 2、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
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
南山:1、麒麟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 商物价大厦4楼; 2、海月大厅: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
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
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
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坪山新区: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 1楼行政服务大厅。
大鹏新区: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规定。
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事项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时限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登记的决定。
(二)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 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法律效力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