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开银行账户]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和撤销的程序详解:在香港,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和撤销的程序都较为简单和明晰,方便申请者遵从。香港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纳税义务的终止,如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所有董事须保存公司账簿文据至少6年。
长期以来,香港以其良好的营商环境和优质的法治管理而为众多投资者青睐。作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的税收制度简单明确,税收行政管理透明高效。
在香港,香港公司注册成立和撤销的程序都较为简单和明晰,方便申请者遵从。这隐含的政府管理理念是,市场能有效决定一个经济实体的存续和发展,政府应减少干预。的确,在一个有效运作的市场中,政府的高效服务比政府的参与更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当然,投资者在撤销公司注册时必须满足相关税务方面的要求。香港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纳税义务的终止,相关法律对税务问题有明确规定。
登记:政府及时获取税务所需信息
在香港,公司撤销注册和取消商业登记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程序,对应的行政管理机关亦不同。前者由政府的公司注册处管辖,后者则属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管理。就税务问题而言,商业登记更为直接相关。任何形式的商业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都必须首先办理商业登记才能从事所登记的相关业务。
“业务”的含义广泛,任何为谋利而从事的活动如商务或专业活动,以及任何为会员提供的设施或服务都涵盖其中。须办理商业登记的人士包括个人、合伙、公司或法人团体,以及非法人团体。公司的范围不限于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也包括所有非香港成立的公司。这意味着非香港公司只要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或办事处或出租位于香港的物业,就必须办理商业登记。
商业登记由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办理。申请者在开始经营业务1个月内须申请登记。若其尚未开始经营则不能申请登记。若相关申请涉及的经营者为非香港人士,税务局在无法确认其已在香港开始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会拒绝该商业登记申请。
商业登记的申请与管理适用香港的《商业登记条例》。依据该条例,任何商业实体在香港都负有登记其所从事业务的义务。这一要求背后的理念是,政府能及时获取为税务目的所需信息。
香港公司注销:程序简单、快捷、经济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任何个人或商业实体必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并缴纳商业登记费,直至结束营业或任何分行业务。对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依据《商业登记条例》,无论其是否仍在经营都视为经营业务,须按年申请商业登记证,直至该公司解散或根据公司条例撤销注册。任何个人或实体必须遵守取消商业登记的程序,否则会被处罚款5000港币及监禁1年。
撤销公司注册。
对于公司,取消商业登记的前提是该公司已依据《公司条例》撤销注册。并非所有类型的公司或法人团体都有资格提出申请。依据法例,可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仅限于本地私人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并且,该公司必须虽已停止运营但仍有偿债能力。尽管公司登记处负责公司撤销申请事宜,但其会与税务局合作。作为接受撤销注册申请的一项条件,公司登记处要求申请者必须获得税务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税务局长依据《税务条例》享有出具该通知书的权力。法例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单:申请者只需向税务局缴交所需表格以及270港币申请费即可(卫捷可以代为办理)。为方便申请者填写表格,税务局网站上专门附有示例。若申请书有效,税务局长会在21个工作日内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有效的申请书意味着,该项申请满足法例规定的所有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公司将不会开始或重新营业;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及其相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或没有任何尚未完成的税务责任,如递交报税表;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的任何查询,或就其评税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税务局长不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若申请的公司尚有未完成的事宜或未清缴的税款,税务局长会在申请处理通知书上列明这些事项。一旦这些事宜得到妥善处理,申请者可请求税务局重新考虑申请,无须再重新递交申请及缴纳申请费。
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必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当然,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需满足其他申请条件,如该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以及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公司注册处递交一份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费用(420港币)及不反对通知书。如果撤销注册申请获得批准,公司注册处会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信函,并在发出信函后3周左右将该公司撤销注册的信息刊登宪报公告,供申请者及公众查询。若自宪报刊登后3个月内无对该公司撤销注册的反对,公司注册处会在宪报刊登另一公告,宣布该公司的注册自此日期起撤销。该公司即告解散。
撤销注册程序对于有偿债能力的公司而言,相较于通过其他程序解散公司更为简单、快捷和经济。其他程序还包括清盘和剔除注册。前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公司,后者是公司注册处处长所享有的法例授权,在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并无营运或经营业务时而剔除公司注册。剔除程序是政府的一种主动作为,公司不可申请。
取消商业登记。
香港法例规定,任何人(包括公司)结束营业或结束分行业务,必须于结业日期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并注明商业登记号码、结业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在香港本地成立的公司在正式解散或开始清盘前必须缴纳商业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正在申请撤销公司注册的公司和正在清盘的公司申请取消商业登记时,若能按法例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则税务局会考虑暂缓征收撤销登记或清盘后年度的商业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对于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所需文件是《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对于清盘的公司,所需文件是有关清盘决议案的复印件。若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不获公司注册处的批准或其取消《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的申请,则该公司必须缴纳先前暂缓征收的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后续:税务局保留反对撤销权力
公司在申请撤销注册过程中,若获得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后发现有尚未清缴的税款,公司必须缴付。税务局有保留权力,可依据《公司条例》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申请,依据该法例向法院申请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公司撤销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即告解散。经撤销解散的公司,财产和权利归属政府,因其属无主财物,所涉及的转让行为不存在印花税问题。若公司撤销注册前将物业转让予股东,该项转让须课征印花税。公司清盘时将物业转让予前股东可豁免相关转让文书的印花税。
最后,依据《税务条例》,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或专业的人士须保留其会计记录以便评税,并将交易信息在其完结后保留至少7年,公司解散后这一义务即告终止。但是,《公司条例》要求自公司解散后,所有董事须保存公司账簿文据至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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